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在职教育硕士研究生
教学工作量津贴及培养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充分调动研究生授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试行办法。
一、 基本规定
1. 我院在职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校院两级行政管理和导师业务指导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研究生培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2. 研究生导师和任课教师要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在职教育硕士研究生公共课任课教师工作量津贴由研究生院填报、审核,并予以发放;研究生导师和专业课任课教师的工作量津贴由数学计算机学院组织填报、审核,并予以发放。
3.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津贴分为任课教师课酬和指导研究生论文津贴。
二、 工作量津贴计算办法
1. 任课教师课酬(含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具体计算公式:
任课教师课酬=课程计划学时*[80+2*(研究生人数-10)]元/学时。
研究生10人为一个标准班,课时津贴80元/学时,每增加1人课时津贴增加2元/学时,每减少1人课时津贴减少2元/学时。
2. 指导学位论文工作量津贴
研究生导师指导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给予津贴2000元。如果为合作指导,合计津贴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研究生培养费开支范围
论文评审费及答辩费共计:1000元/人(主要用于论文评审费、预答辩和答辩委员会成员酬金、学位论文印刷装订费等)。
四、本办法自2013年1月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五、本办法由数学统计学院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
20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