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根据自治区及学校关于评选2012年国家助学金文件的要求,现将我院2012年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班负责人负责告知学生并组织学生申请;
二、申请人中,凡上学年未参评国家助学金及参加过国家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或课题、竞赛)、社会工作表现突出、文体活动成绩优异、家庭贫困情况特殊者予以优先考虑;
三、申请人中,凡不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上学年不及格课程三门(含三门)以上及有各种违纪行为者不予参评。
四、各班须根据《宁夏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一)办法进行评审,于11月5日(星期一)下午5点前将评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申请书、贫困证明、审批表一份,电子版汇总表)报各年级主任处。
附件:
一、宁夏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宁夏大学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71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宁夏大学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分配名额时,学校将对师范、农林、水利、地理等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按秋季和春季两次进行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7.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宁夏大学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成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也需有两名学生代表。
第八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1.学院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在规定的日期,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宁夏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并将初评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院公示一周后,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在全校(含各校区)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的日期,将确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 学校及各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校纪检委、监察审计处、学生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受资助学生,各部门、学院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数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