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及《宁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要求,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申请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非全日制攻读学位研究生和延期毕业、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不在申报范围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申请: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思想品德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
4. 有团队协作精神和合作意识。
(三)学习成绩
1. 学习成绩优异;
2. 硕士研究生要求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国家线(425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四)科研能力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一年级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第七条 科研成果认定
1. 二、三年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以国家奖学金评审截止时间(2017年9月25日)已取得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大学;一年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本科在读期间所取得,用稿通知不予采信,第一署名单位为申请人本科院校单位。
2.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所有科研成果不含会议论文,发表的学术期刊不含专刊、增刊或专辑。
3. 有DOI号并且以快报形式在网上发表的科研论文可作为科研成果进行申报。
4. 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或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算科研成果。
5. 科研论文、获奖证书、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等项目须在申请奖学金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供相应支撑材料,过期不予受理,其中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需要提供会议通知和学术报告照片等材料。
第八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九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此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2017年为每生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2017年为每生3万元。
第十一条 我校每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分配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名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2017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数学统计学院获得推荐名额1人,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全校推荐名额2人。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纪检委、研究生院、财务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十四条 数学统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数学统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书记、分管研究生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副院长、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者),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导师代表不少于3人,研究生代表1人。评审委员会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
(二)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也应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数学统计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九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经充分讨论,认真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院申报情况进行评审,按照自治区下达当年指标数额确定最终人选,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给与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数学统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
2017年9月19日
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细则
为推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学院评审委员会采取量化评分的形式对学生进行素质综合测评。素质综合测评是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分由智育分、科研分与额外奖励分三部分构成。科研分测评已正式发表在核心以上期刊的科研成果,智育分和科研分的计算分值精确至百分位。额外奖励分在智育分和科研分上直接累加,不封顶。
硕士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分=智育分×10%+科研分×90%+额外奖励分。
第二条 智育分(占10%)
在攻读研究生期间完成应修课程学分,所修课程(不含非学位课)平均分即为智育分。
第三条 科研分(占90%)
1.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所有科研成果(不含会议论文),必须发表在中文核心(以北京大学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及以上的学术期刊(不含专刊、增刊、专辑)上,且在学制培养期限内取得,第一署名作者单位必须是宁夏大学、且必须为研究生。
2. 有DOI号并且以快报形式在网上发表的科研论文可作为科研成果进行申报。
3. 有录用通知但未正式发表的科研成果、论文摘要、会议综述、活动报道、无正式CN号论文、已申请但未取得公开号的发明专利和未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等不得列入科研成果进行申报,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学院评审的参考依据。
4. 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或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算科研成果。
5. 计分方法如下:
(一)论文分数=
权重因子×合作因子。
(二)权重因子计算方法
权重因子的数值为:
1)在SCI刊物发表的论文,已检索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300,未检索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240;
2)在SCIE刊物发表的论文,已检索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200,未检索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160;
3)在EI刊物发表的论文,已检索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120,未检索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100;
4)在数学和统计专业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100,在其他专业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80,在综合类核心期刊(含《数学的实践与认识》)发表的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60;
(三)合作因子数值计算方法为:
二人合作的,第一作者合作因子为0.6;
三人以上合作的,第一作者合作因子为0.5。
第四条 额外奖励分
1. 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在大会上作学术报告的,每次加2分。
2. 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研究生暑期学校7天以上(含7天)
并取得结业证书,每次加1分;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研究生暑期学校4-6天并取得结业证书,每次加0.5分。
3. 研究生参加校级以上学术、学业竞赛(含论文),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级别(全国性主要赛事: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按以下办法计分:
(1)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8分、6分、4分;
(2)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4分、2分、1分;
(3)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分、1分、0.5分。
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级别表彰加分,不累加。
4. 取得公开号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成果经导师认定为第一完成人的,每项加2分。
5. 主持项目加分:主持区级创新项目(以立项为准)每项加8分。其中最多加分人数3人;如果一人参与,主持人加5分,参与人3分;如果2人参与,主持人加4分,参与人各 2分。主持校级创新项目(以立项为准)每项加4分。其中最多加分人数3人;如果一人参与,主持人加2.5分,参与人1.5分;如果2人参与,主持人加2分,参与人各 1分。
6. 社会工作加分:此项加分用以奖励尽职承担社会工作的同学,任职时间需在三个月以上,身兼多职者只计第一职务加分。办法如下:
校研究生会(正、副)主席3分;
院研究生会(正、副)主席2分;
校研究生会(正、副)部长、院研究生会(正、副)部长、党支部委员1分。
7.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以上者(含425分)加0.5分。
8.有关规定:
(1)校级以上奖励以公章为准,有特殊情况者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
(2)科研成果分的计算区间为申请奖学金的截止时间(2017年9月25日)。
第五条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