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数学计算机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7-08-31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宁夏大学数学计算机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精神和《宁夏大学教学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不能认真履行教师义务,违犯教学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主要指擅自调课、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教学过程中侮辱学生、监考不负责任、逾期不上交考核成绩、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等违纪行为;严重教学事故主要是指在课堂上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旷课、擅自停课、违背教学大纲要求随意减少教学内容、教学过程中辱骂、殴打学生、泄露考题、考核(包括考试)中随意送分、送“人情分”、私自处理学生作弊事件、无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中途停止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实验课等)等行为。在教学事故的认定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允许本人申辩,认定结果必须和本人见面。

二、 教学事故的处理依据

1、一学期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给予学院内部通报批评;

2、一学期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学期评定教学奖项的资格;

3、一学年内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4、一学年内发生四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或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取消聘任资格,调离教学岗位;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权限

1、教学事故的认定由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认定;

2、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3、一学年内发生三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4、在教学事故的认定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允许本人申辩,认定结果必须和本人见面。

四、说明

1、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数学计算机学院

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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