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数学计算机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7-08-31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宁夏大学数学计算机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认真落实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严肃考纪的文件精神,根据《宁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宁夏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考试工作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巡视人员职责

考试训视人员为我院指派的院领导、辅导员或教学督导组成员,主要职责有:

1、依照巡视内容认真检查各项考试工作的落实情况;

2、发现违反考场纪律、考场有关规定的人和事(不论监考人员或学生)均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协助院(系)处理考试中的违纪行为和突发事件;

4、每天安排主要训视的辅导员于考前15分钟在楼门前公布当场考试的考场号和座位号及顺序。

第二条 监考人员监考守则

1、应熟悉《考场规则》,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关心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应提前20分钟到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领取试卷,获知当场考试的考场号和座位号及顺序并注意向学生保密,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到达考场的时间迟到在5分钟以内的为一次教学差错,到达考场的时间迟到在5-15分钟之间的为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到达考场的时间迟到在15分钟以上的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如监考时临时有事或有病,须提前一天向主管院领导请假(每学期监考请事假每人不超过1次,因公出差除外。),由学院另行安排他人监考,自己不得随意请他人代替监考,随意请他人代替监考者为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无故不到者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并扣发50元津贴。

3、监考老师到达考场后要按规定的座位号及顺序组织学生入座,督促学生将已带入考场的书包、书籍、笔记本、纸张、字典、电子信息产品等非考试用具放到讲台或前边窗台上;如巡视人员发现学生桌面上或座位中仍有以上物品,视监考人员没有尽到监考职责。发现2位学生给予监考人员警示,有3位学生以上者该考场监考人员按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论处,5位学生以上者按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4、要求学生将学生证和考试卡放在桌上,并核对人、证是否相符。发现非应试学生或人、证不符的情况,应令其退出考场,并记录其姓名、年级、班号;

5、不得任意提前、推迟和延长考试时间;

6、考试中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试题中的问题,监考人员只对试题中的字迹不清的地方进行说明,解决不了的,应及时与院(系)考务办公室联系,由考务办公室设法解决。监考人员不准对试卷内容和题意做任何解释与暗示;

7、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尽可能保持一前一后,减少走动,集中精力认真监考,防止违纪行为发生。不得吸烟、谈笑、阅读书报、备课、批改作业等,不得背对学生做在座位上,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8、若发现考生有作弊企图,应及时予以警告。将试卷放在便于他人偷看位置上的学生,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有故意行为者)。对已构成作弊实事者,应当立即令其停止答卷,退出考场,并记录下考生的姓名,在其试卷上写明“作弊”字样。

9、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考试时间到,监考教师应立即指令学生停止答卷,并按顺序收齐考卷,然后当场清点份数,切实防止考卷丢失或个别学生利用交卷间隙作弊。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上报;

10、考试结束后,立即填写《考场纪录》,如实记录本考场纪律情况和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送院(系)办公室备案,如有作弊学生,除在考场纪录上注明外,还应向该院(系)当天的考试值班负责人说明作弊情况。

第三条 学生考场守则

1、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监考人员的安排;

2、按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如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主考声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考试。迟到20分钟以上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该课程以旷考论。

3、进入考场后,须持考试卡和学生证,按规定座位顺序就座,并将考试卡和学生证放在桌面上。无证件或证件不齐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4、答卷时,除涂答题卡等特殊要求外,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铅笔。学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在试卷的相应位置上写上姓名、学号、座位号及专业和班级。答题要做到字迹清楚,卷面整洁。

5、考试期间,除发给的试卷、草稿纸以及事先允许带入的考试科目所必需的用具外,任何书籍、笔记本、纸张及电子信息产品等均不得携入座位,已带来的,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存放。凡经教师同意使用的一般计算工具及工具书等,一律自备,不准在考场内互借任何物品。

6、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如遇试题有漏字、错字等明显错误或试卷印刷不清等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协调解决。

7、考试期间,不得将试卷放在便于他人偷看的位置上。并接受监考人员的提醒或警告。

8、考试时间内不准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离开期间要有一位监考人员陪同,学生不得有意识的躲避陪同者的视线。否则根据情节亦可视为作弊。

9、考场内应保持肃静。不准在考场内谈话。提前交卷的学生,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10、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时间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安静等候监考人员收卷。试卷收齐,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在交卷过程中,凡继续答卷、拖延交卷或利用收卷间隙作弊者,监考人员有权按其放弃考试或按作弊处理。

第四条 违纪作弊的认定

学生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

1、不按指定座位就座或私自掉换座位者;

2、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第一次警告后仍不改正;

3、传递纸条、书籍、交换考卷;

4、以借口没带考试用具,互传考试用工具;

5、答卷下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无论看与否);

6、利用文具盒、衣物、身体某些部位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无论看与否)

7、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无论看与否)

8、接听或使用无线通讯工具,携带并使用除容许带入的一般算术计算器及工具以外的电子信息产品(若确认该产品不具备为考试提供信息的,亦视为扰乱考场秩序,监考人员有权停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

9、社会调查报告、实验报告、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10、其他监考人员认为属作弊行为者;

11、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

12、无正当理由,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者。

附则:座位号及顺序的编排方式

1、各班学生的座位号每学期末由年级主任(辅导员)随机编排并提前公布,座位号和学生的姓名、学号一一对应,请学生务必牢记自己的座位号并答卷上写清楚,以备查验;

2、每班的座位号分单、双号或按顺序号对半编排;

3、座位顺序号分“M”和“S”形,“M”形是指每排的座位号由前向后纵向依次排列,“S”形是指每排的座位号由左向右横向依次排列。

数学计算机学院

200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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