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博士生导师选聘及招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6-09-04    作者:数学学位点     来源:     浏览次数:

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博士生导师选聘

及招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坚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落实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学校新时代研究生教育评价改革,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水平创新型导师队伍,持续提高我院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根据宁夏大学博士生导师选聘及招生资格认定办法》(宁大校发〔2024〕169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能够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三条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严谨治学,业务素质精湛,能够认真完成学校和学院安排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积极参与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科学位点建设,并取得实际成效。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四条 已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原则上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按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7周岁;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本人学科专业方向须与数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所设学科专业方向基础数学、计算数学、应用数学、运筹学与控制论、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相同或相近。

具有胜任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工作经验,掌握本学科专业前沿领域发展动态,能够独立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有充裕时间和精力指导博士研究生,能够为研究生顺利完成科研任务提供经费支持。3年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近5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师画像中积分500分及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及以上且主持科研项目经费50万元以上;或5年主持省部级(含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子课题)或横向科研项目(含政府委托、厅局级项目)1项及以上,且主持科研项目经费250万元以上。有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经历的申请人优先选聘。

上述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立项经费计(统计期内,若为项目执行期最后一年,则经费不予认定),横向科研项目(含政府委托)按统计期内的到账经费计。

第七条 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至少1项近5年本人所取得的代表性成果,附原始佐证材料和能够表明本人学术贡献或科研能力的成果报告;代表性成果包括以下类型: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专业方向学术期刊(中科院分区 3 区及以上)上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3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近学科领域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3篇及以上(中科院分区3区及以上,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或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中T1期刊,CSSCI收录期刊和集刊(不含扩展版)),且另有至少1篇高水平论文发表在本学科专业方向主流学术期刊(中科院分区 3 区及以上)上。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以教师画像中的实际认领人为准。对于从事基础数学研究的,发表的论文分区及分级目录可适当放宽。中国科学院预警期刊名单或宁夏大学预警期刊目录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定(以论文发表当年计);

(二)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教师画像中积分100分及以上的著作或译著)1部及以上,且按上述条件(一)发表高水平论文2篇及以上;

(三)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

(四)指导研究生获得2篇及以上省部级优秀学位论文奖;

(五)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且有成果转化收益到账30万元以上;或取得新品种,或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等;

(六)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领导批示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采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

(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优秀科研成果。

满足条件(二)至(七)中某一条件的同时,须至少有1篇高水平论文发表在本学科专业方向主流学术期刊(中科院分区 3 区及以上)上。

第八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博士生培养需要,可聘请校外相关学科领域专家担任兼职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应为国家级人才,且每次选聘的外聘导师人数不超过学位点该次导师选聘总数的1/3。

选聘程序

第九条 选聘程序

(一)申请担任博士生导师者,按要求填写《宁夏大学博士生导师聘任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对申请人进行思想政治鉴定,报数理与信息学部资格初审;

(二)初审通过者,由数理与信息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科相关性、学术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进行综合审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者为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拟选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三)复核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者视为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给予认定博士生导师聘任资格。

第十条 学校引进的高端人才,根据学校现有学位点情况,可直接聘任为博士生导师。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一)依据《宁夏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宁夏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被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者,处分期满前不得申请。

(二)近5年内,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家、自治区组织的质量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三)近5年内,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有2人及以上不符合申请授予学位规定(学位论文评审或答辩未通过)。

(四)不承担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分配的教学科研任务者;或教师当年出现三次教学差错或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及以上情况,处分期满前不得申请。

(五)依据《宁夏大学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大学学生学术规范(试行)》等文件,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处分期满前不得申请。

(六)被学校认定存在其他不适合申请的事件或行为者,认定期满前不得申请。

章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十三条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潜心教书育人,业务素质精湛;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博士研究生,能够为研究生顺利完成科研任务提供经费支持;在确保教育培养质量的同时,努力为博士研究生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科研方向稳定、业绩成果突出;申请招生时,主持在研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政府企业委托项目同时提供能够满足博士研究生培养需求的实际可支配经费证明,每招收一名博士研究生,可支配科研经费至少为10万元。

博士生导师须以本人可支配科研经费向博士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基本学制年限内)至少10000元/生/年。

第十五条 认定时须提交以下至少1项近5年本人所取得的代表性成果(总计不超过5项),附原始佐证材料和能够表明本人学术贡献或科研能力的成果报告;代表性成果包括以下类型: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专业方向或相近学科领域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3篇及以上(中科院分区3区及以上,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或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中T2及以上,CSSCI收录期刊和集刊(不含扩展版));  

(二)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

(三)指导研究生获得2篇及以上省部级优秀学位论文奖;

(四)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且有成果转化收益到账30万元以上;或取得新品种,或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等;

(五)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领导批示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采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

(六)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优秀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 招生当年度1月1日年满65周岁,原则上应终止招生申请。身体健康、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由数学统计学院和数理与信息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可继续申请招生。

第十七条 招生资格认定程序

(一)博士生导师填报《宁夏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数理与信息学部初审;经学院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通过者,提交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初审通过者,由数理与信息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中招生资格认定细则和次年度拟招生计划,对申请招生导师及其业绩进行综合评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者为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拟招生导师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三)复核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者视为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其具有招生资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具有招生资格:

(一)依据《宁夏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宁夏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被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者,在处分期满前不得认定招生资格。

(二)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家、自治区组织的质量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2年内不得招生。

(三)近3年内,专任教师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有2人及以上不符合申请授予学位规定(学位论文评审或答辩未通过);退休返聘教师或外聘教师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有1人及以上不符合申请授予学位规定(学位论文评审或答辩未通过)。

(四)所指导的在读博士研究生中,存在3名及以上超过学校规定博士基本学制年限(4年)仍未毕业。

(五)拒绝承担研究生培养单位分配的教学科研任务;或教师当年出现三次教学差错或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及以上情况,在处分期满前;或在学位点合格评估或专项核验中,拒绝承担相关工作。

(六)依据《宁夏大学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大学学生学术规范(试行)》等文件,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结果为“停招研究生”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处分期满前。

(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评估,确认不适宜继续担任博士生导师;或被认定存在其他不适合招生的事件或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务必如实填报、提交与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数学统计学院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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