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2020—2021年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宁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20〕115号)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研究生院〔2021〕35号)的要求,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申请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非全日制攻读学位研究生和延期毕业、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不在申报范围内。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
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申请:
(一)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思想品德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
4. 有团队协作精神和合作意识。
(三)学习成绩
1. 学习成绩优异;
2. 硕士研究生要求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国家线(425分)。
(四)科研基本能力
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硕士研究生必须提交科研成果项,其中论文必须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包含一篇)以上;。
第七条 科研成果认定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以国家奖学金申报截止时间(2021年9月22日)取得为准,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大学。科研积分按照《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2020-2021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量化确定,并作为专家审核表决参考资料。
2.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所有科研成果不含会议论文,发表的学术期刊不含专刊、增刊或专辑。
3.有DOI号并且以快报形式在网上发表的科研论文可作为科研成果进行申报。
4.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或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算科研成果。
5.科研论文、获奖证书、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等项目须在申请奖学金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供相应支撑材料,过期不予受理,其中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需要提供会议通知和学术报告照片等材料。
第八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九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此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2021年为每生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2021年为每生3万元。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一条 我校每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分配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名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2021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数学统计学院获得推荐名额2人,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候选人1人。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纪检委、研究生院、财务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十四条 数学统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数学统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书记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副院长、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者),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导师代表不少于3人,研究生代表1人。评审委员会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
(二)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也应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数学统计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和硕士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九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经充分讨论,认真评议,以《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2020—2021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细则》确定的素质综合测评分为参考,鼓励研究生在专业期刊发表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原则上按不低于分配名额的200%确定候选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院申报情况进行评审,按照自治区下达当年指标数额确定最终人选,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给与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