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统计学院2018-2019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分细则

发布日期:2018-09-2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2018—2019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激励研究生全身心投入科学研究工作,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设立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和评审工作,根据《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申请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直接影响到学院精神文明单位考核;

(三)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四)有一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含学位英语考试);

(五)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者;

(六)一学期无故缺勤10学时以上者;

(七)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八)延期毕业者。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培养层次

等级

奖励标准

奖励范围

博士

一等

10000元

全日制

非在职研究生

二等

8000元

硕士

一等

10000元

二等

6000元

三等

3000元

推免生

一等

10000元

当年入校的推免生

(含支教复学学生)

第四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符合参评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入校第一年参评的奖学金等次为二等或三等,从第二学年可以参加所有等次的动态评定。

(二)符合参评条件的推免生入学当年,可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参加动态评定。

(三)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依据入学考试的最终成绩和通过四六级加分的汇总成绩作为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同等条件下,对于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竞赛获奖级别高的新生,可优先评奖。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支教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享受奖学金。2017年支教复学学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2018级参加支教的推免生(保留入学资格)不参加此次评审,其支教期满后入学当年,可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根据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最终成绩作为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同等条件下,对于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竞赛获奖级别高的新生,可优先评奖。

(二)符合参评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新生入校第一年参评的奖学金等次为二等,从第二学年可以参加所有等次的动态评定。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阶段)可在第一学年直接获得一等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需参加奖学金动态评定。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学业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的动态管理,根据在校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参与社会集体活动情况等方面确定获奖等次,获奖等级按照《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2018-2019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量化分值排序确定。

(二)研究生用于参评的各类成果均应在其相应学习阶段获得,以研究生系统申报截止时间(2018年9月30日)已取得原件为准,参评者必须为第一作者,宁夏大学应为第一署名单位。同等条件下用稿通知可作为学院评审的参考依据,由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

(三)科研论文、获奖证书、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等加分项目须在申请本年度奖学金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供相应支撑材料,过期不予受理,其中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需要提供会议通知和学术报告照片等材料。

(四)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年均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国内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学校综合考虑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名额。数学统计学院统筹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工作。

培养层次

等级

名额分配

奖励范围

备注

博士

一等

1人

博士研究生

全日制

非在职研究生

二等

3人

硕士

一等(2人)

2人

2016-2017级

二等(7人)

2人

2018级

5人

2016-2017级

三等(20人)

7人

2018级

13人

2016-2017级

第十二条如果各范围申报人数少于分配名额,则剩余名额分配至2018级统考硕士研究生。

第六章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纪检委、研究生院、计财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等。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

第十六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分管纪检的院领导、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名单需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原则上实行回避制度。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小组申请回避。

第七章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登录“研究生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并打印《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评审成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严格以录入审核通过的科研成果为准),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后报送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评选结果进行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期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合法事由在发放之日前办理休学手续的,暂停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待其复学后按照休学前评定的奖学金标准恢复发放。

第二十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政策奖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数学统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

2018年9月27日

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2018-2019学年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

为推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采取量化评分的形式对学生进行素质综合测评,根据在校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方面确定获奖等次。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分由智育分、科研分与额外奖励分三部分构成。智育分和科研分的计算分值精确至百分位。额外奖励分在智育分和科研分上直接累加,不封顶。

硕士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分=智育分×10%+科研分×90%+额外奖励分。

第二条 智育分(占10%)

在攻读研究生期间完成应修课程学分,所修课程(不含非学位课)平均分即为智育分。

第三条 科研分(占90%)

1.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所有科研成果(不含会议论文),必须发表在正规学术期刊(不含专刊、增刊、专辑)上,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且在学制培养期限内取得,申请人必须为第一作者,宁夏大学必须是第一署名单位。

2.有DOI号并且以快报形式在网上发表的科研论文可作为科研成果进行申报。

3.有录用通知但未正式发表的科研成果、论文摘要、会议综述、活动报道、无正式CN号论文、已申请但未取得公开号的发明专利和未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等不得列入科研成果进行申报,同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学院评审的参考依据。

4.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或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算科研成果。

5.计分方法如下:

(一)论文分数=

∑(权重因子×合作因子)

权重因子×合作因子。

(二)权重因子计算方法

权重因子的数值为:

1)在SCI刊物发表的论文,已检索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300,未检索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240;

2)在SCIE刊物发表的论文,已检索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200,未检索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160;

3)在EI刊物发表的论文,已检索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120,未检索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80;

4)在数学和统计专业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100,在其他专业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80,在综合类核心期刊(含数学的实践与认识)发表的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60;

5)在一般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15;

6)在Hans(汉斯)等公开平台上发布的成果,权重因子不予计算。

(三)合作因子数值计算方法为:

二人合作的,第一作者合作因子为0.6;

三人以上合作的,第一作者合作因子为0.5。

第四条 额外奖励分

1. 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在大会上作学术报告的,每次加2分。

2. 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研究生暑期学校7天以上(含7天)并取得结业证书,每次加1分;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研究生暑期学校4-6天并取得结业证书,每次加0.5分。

3.研究生参加校级以上学术、学业竞赛(含论文),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级别(全国性主要赛事: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按以下办法计分:

(1)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6分、5分、4分;

(2)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4分、3分、2分;

(3)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分、1分、0.5分。

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级别表彰加分,不累加。

4.取得公开号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成果必须由学院教师指导并署名、第一单位必须是宁夏大学,且经导师认定为第一完成人的,每项加2分。

5.主持项目加分:主持校级创新项目(以立项为准)每项加6分。其中最多加分人数3人;如果一人参与,主持人加4分,参与人2分;如果2人参与,主持人加3分,参与人各1.5分。

6.社会工作加分:此项加分用以奖励尽职承担社会工作的同学,任职时间需在三个月以上,身兼多职者只计第一职务加分。办法如下:

校研究生会(正、副)主席3分;

院研究生会(正、副)主席2分;

校研究生会(正、副)部长、院研究生会(正、副)部长、党支部委员1分。

7.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者(含425分)加0.25分,六级考试425分以上者(含425分)加0.5分。

第五条其他规定

1.校级以上奖励以公章为准,有特殊情况者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

2.科研成果分的计算区间为申请奖学金的截止时间(2018年9月30日)。

第六条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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