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数学计算机学院业绩绩效发放办法
(试行)
为了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岗位责任意识,强化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学院各项工作均衡全面发展,根据《宁夏大学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调整方案(试行)》“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中的“业绩绩效”核拨标准,其系数由1调整为2.2,本着“公平公正、按劳取酬、优劳优酬、奖优罚懒”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科研人员的业绩考核
1、完成教学工作。每学年完成1000工作量以上,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上课、实习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无教学事故发生;教授每年必须为本科生上一门课。
2、完成科研工作。每年至少发表1篇核心期刊以上论文(含核心期刊),或者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1项,或者主持或者完成1项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者指导完成1项校级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或者指导完成1项区级以上大学生科技(学科)竞赛。
3、在同时完成第1、2项的基础上,按照原有业绩绩效的2.2倍发放津贴。
4、若仅完成第1项,按照原有业绩绩效的1.5倍发放津贴,无教学工作量者不发放。
5、若仅完成第2项,按照原有业绩绩效的0.5倍发放津贴。
6、双肩挑人员:按照教学科研工作量减半计。
二、行政人员的业绩考核
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为全院广大师生服务,服务态度良好。
2、协助学院领导组织、管理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保证全院工作的正常运行。
3、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提前请假,不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结合本科室工作性质。
4、积极完成校、院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乐于奉献,不计个人得失。
5、行政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原有业绩绩效的2.2倍发放。
三、实验人员的业绩考核
1、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实验室工作条例,严格工作纪律,有事提前请假,不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提前10分钟到岗、推迟10分钟离岗的上下班制度。
2、积极配合任课教师组织和指导学生实验,切实完成教学任务。
3、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实验设备、耗材的采购工作和验收入库工作。
4、积极完成校、院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乐于奉献,不计个人得失。
5、实验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原有业绩绩效的2.2倍发放。
四、加分项目[每分按A元计,A=(业绩绩效总额-已发数)/加分总数]
1、每学期教学效果良好,学生和督导评教成绩均在学院排名前10者,加1分;
2、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会议者加1分;
3、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外派活动者加1分;
4、获得校级以上各级各类奖励者按照学院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5、在校内外媒体发表新闻稿件者按相应奖励办法执行;
6、其他需要加分的项目,经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认定。
五、扣分项目
1、在一学年内出现教学事故者不发放业绩绩效津贴。
2、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1次或者请事假2次或者病假3次者扣1分;旷工2次以上或者事假3次以上或者病假4次以上者不发放。
3、学校或学院安排的各种工作任务或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扣1分;
4、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者扣1分;
5、高考阅卷不参加者每天扣1分;
6、其他需要扣分的项目,经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认定。
以上条款解释权归学院考核领导小组,修改权归教职工代表大会。
本办法经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执行。
宁夏大学数学计算机学院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