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规定2018年7月修订

发布日期:2018-07-04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规定

2018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导师岗位意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宁夏大学硕士生导师选聘及招生规定(试行)》(宁大校发[2014]157号)文件,以及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招生资格认定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认定遵照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有进有退、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凡拟在下一学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均需进行招生资格认定,通过认定者方可安排招生。

第四条 新选聘的学术型硕士生导师第二年方可安排招生。新选聘的专业学位导师经学院培训认定后,可在选聘当年参与招生。

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六条 校内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近三年来,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年均讲授过一门及以上本专业的硕士生课程,同时教授职称的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年均至少讲授过一门校内本科生课程,副教授职称的硕士生导师年均至少讲授过两门校内本科生课程。

二、本人目前实际可支配的科研经费能满足和保证研究生的培养需求。

三、近三年来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两项:  

  (一)学术型硕士生导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EI收录或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1篇以上(含1篇)(国内举办的国际会议论文集被EI收录的论文除外)。

(三)主编、副主编或参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1部公开出版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或研究生教材。

(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以上(含1项),参照科技处科研成果的认定(排名前三)。

   (五)以第一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并获授权1项以上(1)  

   (六)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含1项)。  

  (七)主持的横向课题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为:

一、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并经行业协会或其它相关单位推荐的人员。

二、近三年来科研成果达到本文件第六条第三款的条件。

第八条 其他

一、进行近三年教学工作量时间核算时除去攻读博士学位或国内外访学的时间。

二、近三年教学工作量的核算,仅限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安排课程(不包括中卫校区)。

三、因工作岗位调整的导师,本科教学工作量可在首次认定时不予考虑。

第三章 招生申请及审核办法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工作每年5月份启动,6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向学位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学院审核。学院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的实施细则,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议并确定拟招生导师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对各培养单位拟招生导师名单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一年招生资格,不予认定。

一、无法实际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国内外访学、进修超过半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自治区或学校组织的抽检中结果不合格或毕业论文相似性检测达到25%及以上。

三、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

第十一条 学院依据研究生导师近三年的课堂教学工作量(本科教学、硕士研究生教学)分配招生指标,实施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担任行政职务的导师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课堂教学工作量减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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