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激励研究生全身心投入科学研究工作,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设立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和评审工作,根据《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申请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直接影响到学院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单位考核、年终考核等;
(三)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四)有一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含学位英语考试);
(五)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者;
(六)一学期无故缺勤10学时以上者;
(七)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延期毕业者。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培养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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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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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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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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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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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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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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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
非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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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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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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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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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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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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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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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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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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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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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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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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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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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入校的推免生
(含支教复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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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符合参评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入校第一年参评的奖学金等次为二等或三等,从第二学年可以参加所有等次的动态评定。
(二)符合参评条件的推免生入学当年,可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参加动态评定。
(三)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依据入学考试的最终成绩和通过四六级加分的汇总成绩作为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同等条件下,对于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竞赛获奖级别高的新生,可优先评奖。
(四)2018级参加支教团的推免生,2019年入学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2019级参加支教的推免生不参加此次评审,待其支教期满后入学当年,可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根据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最终成绩作为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同等条件下,对于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竞赛获奖级别高的新生,可优先评奖。
(二)符合参评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新生入校第一年参评的奖学金等次为二等,从第二学年可以参加所有等次的动态评定。
(三)2018年取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2019年取得博士学籍)、2018年申请审核博士研究生,2019年入学获得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参加奖学金动态评定。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学业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的动态管理,根据在校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参与社会集体活动情况等方面确定获奖等次,获奖等级按照《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2018-2019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量化分值排序确定。
(二)研究生用于参评的各类成果均应在其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宁夏大学。以研究生系统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10月15日)已取得成果为准。
(三)科研论文、获奖证书、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等加分项目须在申请本年度奖学金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供相应支撑材料,过期不予受理,其中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需要提供会议通知和学术报告照片等材料。
(四)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年均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五)对于已获得本年度国家奖学金的同学,评定学业奖学金最高可申请二等奖学金。
第十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国内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学校综合考虑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名额。数学统计学院统筹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工作。
培养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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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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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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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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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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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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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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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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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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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
非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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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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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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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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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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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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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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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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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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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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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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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级(学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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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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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级(专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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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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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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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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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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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级(学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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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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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级(专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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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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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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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如果各范围申报人数少于分配名额,则剩余名额分配至2019级统考硕士研究生。
第六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纪检委、研究生院、计财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等。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
第十六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分管纪检的院领导、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名单需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原则上实行回避制度。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小组申请回避。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登陆“研究生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并打印《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评审成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严格以录入审核通过的科研成果为准),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后报送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评选结果进行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期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并给与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合法事由在发放之日前办理休学手续的,暂停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待其复学后按照休学前评定的奖学金标准恢复发放。
第二十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政策奖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数学统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数学统计学院
2019年10月12日